管轄法院:北京市某某區
案由:職務侵占
被告:趙某某(化名)
被告人趙某某 女 1984年12月22日出生 本科文化程度
被告案發前系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營運控制處長
於2017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本院以無逮捕必要為由對其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審,2017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為天津行通律所律師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於2017年9月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於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單位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17年10月19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7年11月15日補查重收。
北京市公安局XX區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3年6月至今,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利用擔任北京某樂福商品運營控制處長的職務便利,侵占該公司人民幣287150.8元,後被抓獲。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該案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註意這裏有重點:
何為補充偵查?什麽情況下要補充偵查?什麽原因導致的需要補充偵查?
會補充偵查的情況有: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2.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3.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四十九條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壹個月。
本次補充偵查就是因為被不起訴人的辯護人認為,被不起訴人因職務之便侵占北京某樂福商業有限公司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現有證據上無法證明被不起訴人有侵占行為。所以被要求補充偵查。最終判定為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