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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5人是誰殺的?公交車墜入河中後發生了什麽?

兩個人吵架,14秒,15條人命。

由於黑匣子的存在,西南城市重慶壹輛公交車墜入河中,相關細節已經找到。行車記錄儀畫面顯示,乘客與司機發生激烈打鬥,導致公交車失控墜入河中。

事情過去了,血的教訓擺在面前,值得反思的事情很多。首先說壹下大家最關心的事故責任歸屬問題。

司機和乘客雖然死了,但還是要承擔民事責任。

責任主體有三:公交司機潤某、女乘客劉、公交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既有刑事責任,也有民事責任。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凱表示,媒體披露,公交車司機和女乘客都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女乘客多次毆打司機是駕駛這種行為,容易導致公交車與其他車輛相撞,引發交通事故;公交司機作為公交車輛的駕駛員,對安全駕駛有操作要求。他遇襲後停車並報警,但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與女乘客發生了打鬥。因此,兩人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民事責任並沒有消失。

至於其他13乘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證明女乘客與司機的爭鬥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其他乘客的家屬有權要求女乘客和司機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經濟賠償)。至於追償的比例,要看最終司機和女乘客的責任劃分。

公交公司呢?

事故發生後,各方責任應劃分為司機與女乘客的“侵權關系”和公交公司與司機的“合同關系”。因此,對於乘客家屬來說,可以依據“合同關系”要求公交公司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總之司機和女乘客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公交公司也可以要求經濟賠償,不沖突。

圖:大巴救援現場。

法律責任之外的討論

即使是非之分,也無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如何沿著這條路走下去,防止這種悲劇再次發生,似乎更值得思考。

壹般來說,公交車司機遭遇的暴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壹是道路行駛糾紛。第二,從乘客來說,如果車站不停止舉報,回答不滿意,這可能會引來乘客踢人。

沈江事件具體到司機的行為。在與相關資深人士溝通後,熱實驗室得出了壹致的結論:“無論是哪種緊急情況,駕駛員都應該靠邊停車,打開雙跳燈(危險警示燈),然後報警或制止乘客的危險行為,而不是邊開車邊互相啟動。"

照片:壹輛汽車被壹輛公共汽車撞了。

被乘客打罵時,司機心裏難免會委屈,但即使出於憤怒,也要以乘客的安全為重。乘客與司機所在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作為消費者,乘客已經為這項服務付費,司機有責任將其安全送達目的地。

因此,發生糾紛時,司機作為第壹責任公司,主要負責通過不同方式消除女乘客帶來的安全隱患,包括但不限於:安慰、報警、制止並勸其離開,甚至尋求其他乘客的幫助。特別是當司機感到無法安全駕駛時,應該尋求幫助。

其實所有的公交公司都有壹個“行為規範”,裏面包含了各種行為規範,並且應該明確強調駕駛員培訓:在與乘客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座,並根據情況撥打110報警,避免與乘客發生沖突。

司機冉顯然在這方面負有主要責任。

有人認為公交公司應該配備“獨立駕駛艙”來保護司機。

目前大部分公交車在全市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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