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誰能提供《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完整內容?

誰能提供《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完整內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壹、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第壹條【恐怖融資案(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之壹)】資助恐怖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稱資助,是指為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資金、提供物資或者提供場所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計劃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二。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第二條【走私假幣案(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走私總面額二千元以上或者貨幣數量二百張以上的假幣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條【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壹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購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條【違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條【妨害清算罪(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追訴:

第八條【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條【虛假破產案(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隱瞞財產、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而虛假破產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壹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個人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二條【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刑法第壹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三條【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壹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四條【簽訂、履行合同玩忽職守罪(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瀆職案(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七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國有資產案(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八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之壹)】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之便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九條【偽造貨幣罪(刑法第壹百七十條)】偽造貨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款)】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被抓獲的出售假幣的,除當場查獲的假幣外,也應當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在行為人住所或者現場以外的其他藏匿處查獲的假幣,也應當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

第二十壹條【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兌換為貨幣案(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兌換假幣,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額在二百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貨幣數額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三條【變造貨幣罪(刑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貨幣數額在二百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壹百七十四條第壹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五條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的(刑法第壹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六條【高利放貸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為目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七條【騙取貸款、承兌匯票、金融票據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九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條【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騙取信用卡”。

第三十壹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二款)】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偽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涉及多張信用卡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二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證券,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三條【偽造、變造股票、公司、公司債券案(刑法第壹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公司債券,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四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五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在證券、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知悉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個人或者單位買賣證券、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的,

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第三十七條【編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第壹款)】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八條【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第二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九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信托義務,擅自動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托管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壹條【非法運用資金罪(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之壹第二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共基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二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三條銀行等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記錄客戶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擔保、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五條【非法票據的承兌、付款、保證案件(刑法第壹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六條【逃匯案件(刑法第壹百九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數額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七條【騙購外匯案(《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壹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八條【洗錢案(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九條【集資詐騙罪(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條【貸款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壹條【票據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款)】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二條【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三條【信用證詐騙(刑法第壹百九十五條)】從事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五條【證券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保險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從事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七條【偷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壹條)】逃避繳納稅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八條【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九條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使稅務機關無法追回未繳納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條【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壹款)】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壹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虛開稅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稅款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二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張以上或者票面金額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三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張以上或者票面金額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四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張以上或者票面金額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五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偽造、制造、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或者未經批準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張以上或者票面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六條偽造、制造、出售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偽造或者未經批準的普通發票壹百張以上,或者票面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七條【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張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達到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八條【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發票壹百張以上或者票面金額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九條【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壹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或者擅自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三條【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四條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控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六條【串通投標(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MLM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在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中,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員在三十人以上,級別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稱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者、操縱者,以及負責策劃、指揮、安排、協調傳銷活動的人員,或者在實施傳銷活動中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壹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機構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二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機構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文件嚴重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三條【逃避商檢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檢,銷售、使用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而不報驗,或者出口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而不報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侵犯財產案件

第八十四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六條【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條本規定所稱“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達到數額的80%以上。

第八十九條對於預備犯、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本規定的立案標準適用於本單位犯罪,法律、司法解釋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壹條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九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6年4月6日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5438+0(公發[2001]第11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高

  • 上一篇:上海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
  • 下一篇:福州律師事務所免費咨詢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