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和2008年,內蒙古男子吳保全因網上發帖舉報征地問題兩度被鄂爾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壹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誹謗罪被判刑1年。吳不服而上訴,結果,在沒有新增犯罪事實的前提下,重審後刑期卻從1年改判至2年。
據新華網消息,昨日,鄂市中院表示,壹審法院在重審中,因吳保全在取保候審期間無悔罪表現,反而有串聯村民上訪行為,又加刑壹年,於今年2月26日改判為有期徒刑兩年。
然而,據村民反映,2月19日,東勝區人民法院開庭重審吳保全案。下午,吳保全被取保候審,被幾名村民接走,然後入住賓館、洗澡、理發。第二天上午10時許,吳接到東勝區人民法院的通知,讓其回法院簽字。有村民建議別去,吳沒有采納。結果,再次被關入看守所。
“壹天時間不到,怎麽跟我們串聯。”壹村民如是說。
在重審判決書中,並未提到吳保全取保候審期間串聯村民壹事。另外,最後落款是“二○○九年二月十九日”,而不是2月26日。
鄂市中院還表示,原審法院認定吳保全誹謗罪並非指他“誹謗政府”,而是指誹謗自然人。而重審判決書稱,“被告人吳保全……公然在互聯網上多個網站捏造事實發布帖子辱罵誹謗他人及政府,給個人及本地區造成了惡劣影響,嚴重危害了本地區作為全國先進市區的發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認為,個人如果名譽受侵犯,公訴機關必須指明受害人。沒有受害人,就沒有犯罪。如果涉及隱私的,可以在公開文書中不指明,但訴訟程序中,應當明確受害人,否則被告無法辯護。本案言論涉及的是公***管理,不存在個人隱私,沒理由不公開受害人名字。
《刑法》規定,誹謗案屬自訴案,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吳保全案是公訴案。對此,何兵表示質疑,“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社會管理秩序如金融、治安、交通等公***秩序受到嚴重損害,使社會失去秩序,造成社會混亂。吳案顯然不存在這壹情況。如果壹篇文章就可以嚴重損害社會秩序,那社會秩序也太脆弱了。而國家利益應當是指國家整體利益,不包括地方公***利益。如果作寬泛解釋,則鄉政府也可以主張國家利益受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北京旗鑒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原認為,鄂市中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意味著吳案很可能出現逆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