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誰知道美國刑事訴訟庭審的程序和我國刑訴庭審的程序?

誰知道美國刑事訴訟庭審的程序和我國刑訴庭審的程序?

美國刑事訴訟壹審程序

作者:韋 成 發布時間:2006-12-05 14:13:39

--------------------------------------------------------------------------------

眾所周知,美國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對抗式,法官和陪審團作為案件的裁決者,不主動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及對證人詢問,而處於壹種消極、超然的地位,負責聽取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和所作的陳述,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證人和證據向本方進行詢問,並向對方證人作反駁性的詢問,法官和陪審團分別就案件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承擔司法裁判職能,以下將根據這些特點就美國的壹審程序作壹簡要分析。

壹、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前的程序

(壹)罪狀認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狀認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種答辯:有罪答辯、無罪答辯和不予爭辯的答辯。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經法官查明答辯系出於被告人自願的,對於已經認罪的指控既不再進行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序。如果被告人作無罪答辯,法官應當確定開庭日期,準備正式審理。在正式的法庭審判開始前,法官需要就壹系列的程序事項進行必要的準備,如對於控辯雙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壹證據、要求對方展示證據等方面的申請,法庭應盡可能在開庭之前解決。控、辯雙方也需要做壹系列準備工作,如調查走訪證人、收集證據、開示證據等,有的準備工作可能還需要法院參與或者由法院就雙方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裁定,如審前動議、審前會議等。

(二)挑選陪審員程序

在美國因被告人不認罪而需要進入正式審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審團進行審理,除非被告人放棄陪審團審判,法院在第壹審程序時必須召集陪審團。為了組成壹個公正的陪審團,聯邦和州的法律規定了兩種程序機制:壹是隨機的初選程序。隨機挑選的陪審員經過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必要的調查與反饋程序之後產生壹份名單,書記官根據這個名單準備候任陪審團的名單,然後通知這些人到庭。二是嚴格的“庭選”程序。到庭的候任陪審員經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質和雙方律師對陪審員之後,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才能成為真正的陪審員。經過上述程序篩選後,候任陪審員的人數達到法定的陪審人數時,本案的陪審團就正式組成了。

二、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後(在這裏,我將僅就陪審團組成後的法庭審判程序而言,大體上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壹)開場陳述

這是指在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向法庭所作的第壹次陳述,其陳述在各司法系統是壹致的,即檢察官先陳述,辯護律師後陳述。

檢察官的開場陳述是為了告訴陪審團指控的性質、案件的發生經過,簡述支持控訴的證據。目的使陪審團更好的了解案情。

辯護律師的開場陳述則說明主要的辯護要點,總的意圖是使陪審團對控方的案件產生疑問,說明被告人無罪。辯護律師出於訴訟策略考慮,也可以放棄作開場陳述。在少數州,也允許辯護律師等到控方證人作證結束以後、辯方舉證開始以前作開場陳述。

控辯雙方做開場陳述時,應當清楚、簡要地說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場,以明確下壹步舉證的方向。因此,雙方所陳述的案情必須有相應的可采證據支持,所提到的證人和證詞必須在庭審中兌現。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證據支持的事項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也不得使用爭論性或高度情緒化的語言。否則,法官可以應對方的異議或者依職權予以制止,並在必要時對陪審團提出相應的忠告。

(二)起訴方舉證

在開場陳述之後,起訴方應當向法庭提供證據以支持控訴,包括出示物證和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作證之前,應當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證如實回答提問。首先由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目的是使證人說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展示證據。直接詢問中不能提出誘導性的問題。

然後,由辯護律師發問,這稱作交叉詢問,其目的在於暴露證人作證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審團揭示證人的不可信。在辯護律師交叉詢問之後,起訴方還可以進行再直接詢問,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詢問推翻的證據堆,恢復證人的可信性,澄清證人證詞中的模糊之處。

辯護律師也可以再交叉詢問,繼續攻擊證人證詞的真實性以及證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詢問和再交叉詢問可以反復進行數輪,直到無可再問或沒必要再問,但各管轄區均規定了再直接詢問和再交叉詢問的範圍,限制進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詢問的機會。在整個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期間,雙方律師都必須遵守證據規則,如果觸犯了壹項證據規則,無論是詢問的方式,還是證人回答問題的方式。反方都可能反對,陳述反對的理由,然後提問的律師可能簡短地說明正當理由或以更詳細地解釋為什麽提這個問題或回答問題應該經法官允許。然後法官決定證據規則是否被觸犯。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對提問或回答律師的意見。法官就否決反對證人繼續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詢問或回答的律師意見。法官就支持反對,詢問的律師必須提另外壹個問題,如果反對證人的回答,法官會建議陪審員不必理睬這個回答,壹些案件因為證人的回答可能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非常有利,律師於是提出無效審判的動議。

總之,交叉詢問的規則相復雜,其過程往往非常冗長,但美國訴訟法理論高度評價這套證據調查方式,認為它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最佳法律裝置。

當起訴方出示了所有的證人和證言並認為這些證據已充分地證明罪行,起訴方就歇訴。審判到了這壹階段,被告方常規地提出直接裁決動議,要求法官認定起訴方並沒有出示支持罪行各個要件的證據。惟壹的公正裁決只能是宣告無罪。壹些情況下,若起訴方準備不充分,審判時潦草地出示證據或案件確實存在問題,直接動議裁決就被接受。結果被告人被宣判無罪而審判馬上停止,然而,大多數案件,這個辯護動議如辯護方常規地提出動議那樣,常規地受到拒絕,只有當辯護方申請沒有得到法官批準時,庭審進入辯方舉證階段。

(三)辯方舉證

對辯護方傳喚作證的證人,同樣由辯護方和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需要註意的是,在美國刑訴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證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證。否則,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證言。

(四)總結辯論

證據調查之後,由控辯雙方作總結辯論。起訴方首先作辯論發言,按照對己方最有利的觀點,對證據進行總結和辯論,由辯護方作辯論發言,對起訴方的辯論發言作出問答,陳述於被告方有利的事實和理由,揭示對方舉證中存在的矛盾和疑點,強調法律要求控方舉證達到排除合理疑問的程度才能給被告人定罪,否則應裁決無罪,起訴方在辯護答辯後可以就其中的爭論點予以反駁,無論起訴方還是辯護方進行辯論發言,都不允許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發表個人的評斷,根據雙方的舉證和辯論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審團的神聖職責和權利。

(五)法官指示陪審團

由於陪審員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主持庭審的法官要對陪審團作總結提示,內容包括:陪審團的職責和義務;與案件有關的法律;由證據引起的爭議;解釋有關法律術語的確切含義。除此之外,許多州授權法官對證據作出評論,但壹些州卻禁止這樣做。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特別是辯護律師,還可以請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對此法官必須決定是采納還是拒絕,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為此法官要召集進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審團評議

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審團長或告知陪審團選出壹名陪審團長和壹名副團長,然後全體陪審員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由陪審團長主持。陪審團評議秘密進行,內容保密,不準任何人進出評議室。而且不管評議結果如何,此後不能對評議活動進行法律調查。關於陪審員在審判期間或者評議期間是否需要集中住宿、與外界隔離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各地做法也不壹。有的允許陪審員回家過夜或者度周末,許多州將此問題留給法官裁量決定。

(七)陪審裁決

盡管陪審團的人數各司法系統不完全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須壹致裁決,只有路易斯安娜和俄勒岡兩個州不要求壹致裁決。如果經過長時間的評議,陪審團仍然不能得出壹致結論時,法官可以宣布“誤審”,解散該陪審團。對於這樣的案件,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由法院另行召集陪審團重新審判。

陪審團就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作出裁決後,回到公開法庭,由陪審團長向法庭宣告裁決結果。如果是無罪裁決,法官必須接受,宣布將被告人當庭釋放。如果裁決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將被告人押回監獄或取保釋放以等待課刑。至此,正式庭審過程就此結束。

(作者單位: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陳思

案件審理過程:

1,檢察院對被告人胡林以賭博罪提起公訴;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休庭十分鐘;

6,宣判;

7,法庭教育;

8,閉庭.

演職員表及服裝

序號

角 色

扮演者姓名

1

審判長(法官,著法袍)

2

審判員1(法官,著法袍)

3

審判員2(法官,著法袍)

4

書記員(著深色西服)

5

司法警察(警服)

6

司法警察(警服)

7

公訴人1(檢察官,著深色西服)

8

公訴人2(檢察官,著深色西服)

9

被告人1(囚服)

胡林( )

10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母親,便服)

王梅( )

11

辯護人(律師,著西服)

備註: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其余角色可由同學以真名擔任.

庭 審 程 序

壹,庭前準備程序

書記員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書記員(起立朗讀):請旁聽人員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酗酒的人不得旁聽;

2,不得隨意走動及進入審判區;

3,不得鼓掌,喧嘩,哄鬧;

4,不準吸煙;

5,尋呼機,移動電話壹律關閉;

6,不得發言,提問;

7,未經許可,不得記錄,錄音,錄像和攝影.

書記員:公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入庭.

(公訴人及訴訟參與人就座)

書記員: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全體起立.

(全體人員起立,審判長,審判員就座.)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已經到庭.被告人已在羈押室候審.庭前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報告完畢.

(書記員就座)

二,宣布開庭程序

審判長:傳被告人胡林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胡林到庭後,審判長擊法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被告人,妳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逮捕以前幹什麽 家庭住址

被告人胡林:我叫胡林, 1988年12月22日出生於江蘇省蘇州市,漢族,初中文化,本市園區第十五中學學生,住本市工業園區蓮香新村99幢605室.

審判長:被告人胡林,妳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何時因何故被采取何種強制措施 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何時收到

被告人胡林:以前沒有受過法律處分.因為賭博,2006年5月1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工業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取保候審.起訴書副本,我是11月10日收到的.

審判長: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現在依法開庭審理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胡林賭博壹案.因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故審理不公開進行.

審判長: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 ),( ),( )組成,由( )任審判長,書記員( )擔任法庭記錄;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 )出庭支持公訴;蘇州法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出庭分別為被告人胡林辯護.因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胡林之母王梅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回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上述各項權利,被告人胡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聽清了沒有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壹壹回答:聽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人胡林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梅,考慮壹下,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胡林:不申請回避.

法定代理人王梅:不申請回避.

三,法庭調查程序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附件1)

審判長:被告人胡林,妳現在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妳是否需要陳述

被告人胡林:起訴書指控的情況屬實,我不需要陳述.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 上一篇: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情況有哪些?交通警察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 下一篇:淮北律師事務所哪家好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