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是最高的正義;
周朝:中央政府——大司寇、小司寇、判官;
秦朝:中央設廷尉,地方督撫負責;
漢朝:中央政府壹般有宰相、禦史、廷尉處理;廷尉是壹個專門機構,它由壹個監察人、壹個監察人、壹個監察人和壹個權利監察人組成。
《三國誌·晉朝》:攻東漢;
隋唐:大理寺(清)設在中央,刑部(尚書)掌管禦史臺。
宋朝:中央宋朝承襲唐朝,地方設置知府、知府,軍事、行政、司法和諧;
元朝:中央政府設立了大官府、禦史臺和院。
明朝:三司——刑部、大理寺(清)、都察院;
清朝:中央設置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地方設縣部、府尹、朝臣、巡撫、巡撫。
中央委員會:壹般所有皇帝都有最高司法權。
周設大司寇為最高司法官。
秦漢時期最高的司法官員是廷尉。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最高司法官仍是廷尉,但三國的東吳叫大理國,北周叫大司寇,北齊叫大理寺臣。東漢以後,尚書臺下有主管司法的部門。
唐代,大理寺總監掌管中央司法權,審理官員犯罪案件和都督以上徒刑案件,有權對地方死刑和刑部移送的疑難案件進行再審;刑部尚書負責司法行政和審查,類似於現代司法部長的職位。
到了宋代,刑部尚書仍然掌握著司法行政和司法審查的權力,但刑部周圍的曹可以審理其他案件,其權力有所擴大。宋太祖有壹個審判庭,其職能和權力是記錄地方當局報告的案件,並有權對案件發表評論。在宋神宗,審判庭並入了懲罰部。此時大理寺地位下降,成為二線司法機關,即審查機關。
明清時期仍沿用刑部判刑、大理寺復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