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別的企業可以註冊同壹商標。除馳名商標之外,相同商標可以在不同類別註冊商標,前提是對方非馳名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使用商標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於種類繁多,便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產工藝或服務性質劃分為42類,制定了商品分類表,申請商標註冊的要按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壹商標的就要按照商標法所規定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商品分類註冊商標和管理商標,有了商品的分類,商標的檢索、查詢、管理才能是科學的、有序的。我國有壹百多萬個商標,如果不采取分類的辦法,將很難管理。在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時,申請人應當盡可能準確地辨明所要註冊的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以及它們所屬的類別,然後按類別提出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