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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壹天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怎麽辦?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天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提出註冊申請的,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該商標在先使用日期的證據。當天使用或不使用的,由各申請人協商。協商壹致的,應當在30日內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協議;超過30日仍不能達成壹致的,商標局應當通知所有申請人,以抽簽方式確定壹名申請人,駁回其他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申請人但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1.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同時申請註冊,並且兩個申請人在同壹天使用或者不使用的,應當對商標進行審查。

2.經審查,兩個以上商標仍符合初步審定要求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協商。自商標局發出咨詢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視為送達。

3.自協商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有關申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未向商標局提交協議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抽簽。

4.當所有申請人未能如期到達商標局或拒絕抽簽時,商標局將進行調查並作出裁定。審定壹個申請人的商標,駁回其他申請人的商標申請。

5.抽簽議程應當由商標局審查部主任或者其指定人員主持,相關審查員應當出席。當場填寫《商標審批決定書》並提交給相關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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