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下列無形資產不得扣除攤銷費用:(1)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自行開發費用的無形資產;(2)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4)其他不能從攤銷費用中扣除的無形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第六十七條規定,采用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允許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允許扣除購買商譽的支出。新個稅法實施後符合條件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低於10年。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壹旦確定,就不能隨意變更。因客觀經濟環境變化確需變更攤銷期限的,該變更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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