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的基本程序和規定如下: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經審批後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況辦理。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基本上是指出口產品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的退還。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壹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返還出口產品已繳納的國內稅收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國內產品以免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在同等條件下與國外產品競爭,從而增強競爭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規定的通知》,規定出口產品退稅政策自1985年4月起執行。從1994 65438+10月1隨著國家稅制改革,我國改革了現有的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