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正本和副本各壹份。
3.驗資報告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4、公司章程或協議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合同原件、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6.營業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或租賃證明(加蓋印花稅)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7.申請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表等附表,如實填寫相關內容。
8.提交稅務登記表,審核稅務登記表並提供相關文件和證明。
9、案頭審查和審批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條例》第六條,工商所的職責包括:
(壹)辦理轄區內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初步登記、年檢和換證手續,並對區、縣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貿市場的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管轄範圍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審核、上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申請,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指導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監督管理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
(七)按規定代收代繳各種工商收費和罰款;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