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引人誤解的;
(二)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因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第五十壹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