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與第壹申請內容相同的申請後來在同壹國家提出時,如果前壹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未提供給公眾審查,也未留下任何未決權利,且未成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則後壹申請應視為第壹申請。
3.申請日應當回溯到優先權期限的起始日,在先申請不能作為請求優先權的依據。如果壹項外觀設計的申請是根據以實用新型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壹個國家提出的,優先權期限應與該外觀設計規定的期限相同。也允許壹個國家以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提出實用新型申請,反之亦然。優先權申請的期限以該申請的期限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自發明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被授予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誤給予補償,但因申請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誤除外。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所占用的時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專利權人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的專利期限給予補償。補償期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後的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