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承認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款: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根據這些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必須通過中國承認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可以不通過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