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護程序集中化。壹件商標註冊可獲得歐盟二十五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歐盟商標是壹個單壹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壹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於某壹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4、已註冊之商標可僅在壹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壹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5、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壹商標用於壹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六個月申請***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6、已經在壹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註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7、壹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三個類別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的,每增加壹類費用須另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