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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開賭場流水440萬,利潤2萬。檢察院花了6-7年才認罪。為什麽只有2萬元的利潤這麽重?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1,抽頭獲利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3.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4.參與賭博場所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5.其他情況。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1。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三萬元以上的;(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八)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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