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國內的商標註冊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有兩種途徑:壹是自行辦理,即由申請人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二是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兩種途徑的主要區別是發生聯系的方式、提交的書件和文件遞交方式不同。
在發生聯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與商標局直接發生聯系;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與商標局發生聯系,而不直接與商標局發生聯系。
在提交的書件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經辦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事宜的授權委托書。
在文件遞交方式方面,申請人自行辦理的,由申請人或經辦人直接將申請文件遞交到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代理機構可以將申請文件直接遞交、郵寄遞交或通過快遞企業遞交商標局,也可以通過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