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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的昵稱會與商標侵權嗎

該昵稱若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是,若有證據能夠證明該昵稱未侵權,那麽從法律上來講未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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