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1、商品商標是最常用的商標,指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標記,又分為制造商標(manufacture brand)、銷售商標(distributor brand)等。商品商標是申請受《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優先權保護的惟壹標記。
2、服務商標是用以標示和區別無形商品即服務、勞務,使用者多為從事餐飲、賓館、娛樂、旅遊、廣告等服務的經營者。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4條: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後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從分類方式上看,商標按使用者分類也可分為制造商標和銷售商標。制造商標是指生產企業使用或註冊的商標,其使用者就是商品的生產者,表明產品是誰制造的而使用在自己產品上的這種商標,也稱為“工業商標”。銷售商標則是由商品經營者為了表示商品由誰經營而使用在其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這種商標宣傳的是商品銷售者的標誌,使其經營銷售的產品在市場上同別的商品展開商業競爭,因此也叫做“商業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