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人註冊商標為什麽要提供個體執照呢?在事實上,我國自然人商標註冊的申請條件經歷了壹個變化的過程:
在1993年《商標法》中,有相關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才能申請商標註冊,自然人不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
到2001年《商標法》對商標主體方面的修改改變了之前商標法中對自然人註冊商標的限制。
然而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個人搶註商標泛濫的問題,很多人註冊完商標,放那不用,另壹邊別人想用,又註冊不了。這樣就造成了很多商標資源的浪費,甚至也助長了商標市場的壹些不公正的交易。
為了遏制這壹現象,商標局在2007年發布了《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註意事項》,規定自然人要進行商標註冊,必須是以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或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的身份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執照、承包合同或登記文件。
所以發展至今,就是現在我們所了解到的個人註冊商標需要經營主體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