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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進行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

正文:為什麽要進行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合格的,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所謂初步審定,並不是核準註冊,而是《商標法》規定的核準註冊商標的必經程序,它對外所產生的後果是該商標業經初步審定並向社會公告。初步審定意味著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告壹段落,意味著審查者認為商標註冊申請條例法律的規定。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初步審定不賦予其任何權利,權利的取得要在初步審定公告3個月以後沒有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為條件。初步審定的公告雖然不是權利的宣告,卻也具有重要的意義,這就是將申請的內容向公眾公布,允許公眾對註冊申請提出異議,從而將公眾的知識和意見作為審查時的參考,並將商標局的審查活動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使商標的審查及註冊更公正、公平、合理。初步審定人公告是在《商標公告》上進行的。《商標公告》是由商標局編輯出版的,專門用來刊登商標局公之於眾的法律決定的官方刊物。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刊登的內容是:初步審定號、申請日期、商標、使用商品及類別、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初步審定公告發出後3個月內若無人提出異議,商標局將核準該商標的註冊,並將註冊決定予以公告;3個月期間如有異議,商標局將依法對所提異議進行裁定。商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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