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裏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但是日常生活裏,我們又能經常看見沙縣小吃,蘭州拉面,天津灌湯包等壹系列帶有縣、市級甚至是直轄市地名的商標。或是"平涼金果”、“德慶貢柑”、“平谷大桃”、“金華火腿”等農產品上的標誌。 其實,這種商標是壹種特殊的存在,那就是作為地理標誌出現。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在農產品、土特產上非常常見,這也是許多地區政府帶領農民脫貧致富的手段之壹。 地理標誌分為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的是產品來源地所有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的***同利益,在地理標誌商標保護體系中,集體商標是保護的手段,地理標誌是保護的對象。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誌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誌的註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誌專用標識的專用權。當然,作為代價,地理證明商標的申請註冊費用要比普通商標註冊貴上不少。 除了地理證明商標能夠通過商標註冊申請外,還有壹種方式也可以使用縣級以上地名,那就是這個地名能解釋出其他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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