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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廠家同意,經銷商將自己的商標也同時標在廠家的貨物或者文件上,他的這種行為違法嗎?

原廠家的商標是產品商標,用於區別產品來源,而經銷商的商標應該是屬於服務商標,用於區分服務來源,這個是可以的,經銷商提供產品銷售服務,所以可以對其“服務”來源進行標註。但是不能以自己的商標覆蓋原生產廠家的商標哦~

如果這樣也算是侵權的話,那麽蘇寧國美早已經被無數的供應商控訴了~

如果生產企業在其提供給商業企業的商品上使用商標,商業企業仍然可以在其經銷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只是未經生產企業同意,不得將生產企業的原有商標覆蓋、撕毀或有其他損害行為,或者擅自換上自己的商標等等損害行為,或者擅自換上自己的商標等等損害生產企業商標發揮作用的行為,否則可能被控侵權。《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四)明確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即所謂“反向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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