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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註冊食品商標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 (壹)國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

或者近似,且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但是,未經該組織許可,不容易誤導公眾的(四)與表示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未經授權(5)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6)具有民族歧視性(7)誇大宣傳、具有欺騙性(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十壹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有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3)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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