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記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壹次將名單抄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抄送的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國內的商標及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註冊申請商標代理費1000到2000不等,因為註冊商標的官費是600,所以這些代理機構都會收取壹定的服務費,但是各地區各機構服務質量不同,收費標準也會有不同,這是很正常的,不犯法。
收取了大量的中介費,如果費用數量很大的話,與申請人談好了,並且申請人同意這個費用,這也不會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