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4年鴉片戰爭後,帝國主義各國用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門戶,強迫清政府簽定了壹系列不平等條約。他們掠奪中國領土,勒索巨額賠款,開辟通商口岸和租界,並攫取種種特權。由於中國海禁大開,中外貿易日漸發展。西方列強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利益,占領中國這個大市場,紛紛要求保護本國商品的商標。
清政府為了調整日益復雜的商事關系,於1903年設立了商部,並開始制定各種商事法規。按照光緒皇帝“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議”的旨諭,陸續頒布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等各種商事法規。對英人赫德提出的14務商標法規,商部表示極為不滿,認為“保護商標壹事,原系商律中之壹門”、“辦理商標,本是內務”。對於英國政府的險惡用心,商部洞若觀火,並奮起抗爭,極力奪回商標管理權。商部指出“惟註冊商品,同為行銷中國之貨物,華洋商標註冊公費及保護之法,自應無分軒輕”。明確提出,無論華洋商人,應壹體保護,以示平允。
1904年,商部“采擇各國通例,參協中外之宜,酌量添改”,擬定了《商標註冊試辦章程》28條,《商標註冊細目》23條,於8月4日上奏,旨準頒行。這就是清末我國由政府批準頒行的第壹部商標法規。
建國後,我國於1982年出臺第壹部商標法,1993年重新修改了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