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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描述性語言作為商標的規定

答:描述性商標對於競爭者的影響明顯不同於臆造商標、任意商標和暗示商標,因為對於特定的產品來說,描述性詞匯是有限的,而且又是商業過程中所必須的,“如果某壹生產者被允許占用那個描述某個關鍵特征的單詞,那他就將得到按其品牌產品中所獲得之較高價格而計算的租,因為他使得其競爭對手在不使用相同的描述性文字的條件下,得付出更為高昂的成本才能向消費者傳達其品牌特征之信息”。因此要想將描述性詞匯註冊為商標,“在剝奪其他競爭者在商業上使用該符號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向社會支付相應的對價,即該詞匯通過使用獲得了只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並由此減少了消費者的搜索成本”。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也規定了合理使用條款,其第49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是完全不能被註冊為商標的,因為其既不具有固有的顯著性,也不能通過長期使用獲得“第二含義”從而獲得顯著性。因為“占用壹個通用名稱而造成的壟斷被人稱作壹種產品壟斷,但更準確地說,應該被稱作壹種語言壟斷”。如果妳有自己的好產品,妳怎麽可以錯過(///)呢?在這裏為妳的商品選擇壹個好的商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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