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涉嫌犯罪移交的問題,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的。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 [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