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包括:
1、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
2、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商品;
商標法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在商標未經核準註冊時不得在市場上銷售。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商標法》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對於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 目前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是煙草類商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在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以前,除了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以外的其他藥品,都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修訂前的《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過,198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壹條規定:“除中藥材、 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註冊商標必須在藥品包裝和標簽上註明。”然而,在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之後,這壹規定已經從《藥品管理法》中消失了。因此,可以認為,藥品不是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才能在市場上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