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
第壹百壹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十壹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壹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壹百壹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第壹百二十條 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