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目前為止,我國立法上沒有先占制度,《物權法》並沒有規定。
先占制度是最為古老的取得財產的“自然方式”之壹,早在羅馬法中已成為壹項被羅馬法學家深信不疑的原則。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占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換言之,是蓄意占有在當時為無主的財產,目的在於取得財產作為己有。
先占的性質屬於事實行為。先占制度的價值在於:實現物有所歸,有利於物盡其用,同時它提供了壹個關於私有財產起源的假說。
擴展資料先占的性質屬於事實行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核心區別在於:後者不依賴行為人的意圖而產生法律後果,而前者的法律後果之所以產生恰恰是因為行為人表示了這種意圖,即法律使其成為事實行為人意圖的工具。
而基於先占取得所有權,先占人對標的物的主觀認識,存在與否,正確與否,在所不問。故采事實行為說,更為妥當。
事實行為說認為先占中的以所有的意思同取得時效中的以所有意思壹樣,非指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實上對物有完全支配管領的意思。基於先占無主動產的事實,法律賦予占有人取得所有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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