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在對修訂草案的說明中指出,為了把2022年北京冬奧會辦成壹屆精彩、非凡、卓越的奧運會,兌現我國政府的承諾,迫切需要修改現行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條例的修訂也將為今後在中國舉辦各類奧運會奠定法律基礎,對中國體育的改革發展和奧林匹克運動的普及起到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
送審稿充分借鑒和吸收了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商標保護的最新成果,修改了行政處罰標準,增加了間接侵權、判定侵權賠償順序、懲罰性賠償、從重處罰情節、法定賠償等內容。
同時,送審稿對奧林匹克標誌及其許可的工作程序進行了大幅調整,將兩者的審批和備案改為奧林匹克標誌的公告和權利人的信息公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調整和擴大了奧林匹克標誌權利的主體和客體範圍,增加了對擅自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潛在商業目的的處罰和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期限。
草案明確,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業目的或者潛在的商業目的。根據送審稿,商業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在服務項目和其他方面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行為。潛在商業目的使用,是指通過祝賀、加油、慶祝、倒計時、公布比賽結果、獲獎名單、冠名宣傳等方式,可能使人誤以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存在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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