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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後應當實際使用連續多少年

商標註冊後,在註冊十年內連續使用三年,未經授權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商標權人可以被他人申請撤銷其商標權。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後,在註冊十年內應當實際使用。具體而言,商標註冊人應當在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三年內投入使用,並在接下來的每三年期限內繼續使用。如果商標權人未經授權或無正當理由在連續三年內未使用其商標,他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其商標權。需要註意的是,商標法並沒有規定商標的實際使用量或頻次。只要商標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標準,即可視為實際使用。此外,在商標權被撤銷前,商標權人可以在壹定的期限內向商標局表示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以證明商標已被實際使用,從而保護其商標權。

如果商標註冊後三年沒有立即使用,會怎樣?商標註冊後三年內未使用並不會導致商標權立即喪失,但商標權人應當盡快開始商標使用,以滿足商標使用要求。如果未能在接下來的三年內實際使用商標,商標權人應當考慮放棄商標或者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商標。

商標權人應當合理規劃商標的使用策略,保持壹定程度的商標使用頻率和範圍,以維護其商標權益。對於商標註冊後未立即投入使用的情況,商標權人應該盡快啟用商標並滿足商標使用要求,以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後在註冊十年內,連續三年未經授權或無正當理由未使用的,視為放棄註冊商標,可以被他人申請撤銷其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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