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原則
註冊原則
使用原則是比較原始的商標確認原則。早期的商標保護以使用為基礎,根據使用順序確定商標權的歸屬。
美國商標法的立法基礎是憲法中的“貿易條款”。貿易第壹,州際貿易使用商標,那麽商標保護就來了。所以美國是采用使用原則的代表性國家。
雖然現行的《蘭哈姆法》引入了商標註冊制度,但使用仍然是商標註冊的前提條件,是商標權產生的必要條件。申請人以“使用”和“意圖使用”為由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在“主書註冊”中獲得的商標註冊與商標權的取得無關,但可以從註冊中獲得壹些額外的利益。
根據《蘭哈姆法》第七條規定,註冊證書是基本證明,表明註冊商標的有效性和商標註冊的有效性,表明註冊人有權在商業活動中獨占使用該註冊商標。這樣商標所有人就可以在侵權訴訟中免除證明自己擁有商標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