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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

法律主觀:

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壹)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具體包括四種情況:1、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者主觀上明知或應知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即構成此類侵權行為。(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1、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2、未經商標權人委托或者授權而制造其註冊商標標識;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權限任意制造其註冊商標標識;4、銷售屬於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四)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對此類行為采取過錯責任原則。2、在同壹種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3、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此種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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