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以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所以文字註冊為商標後,如果是簡化字,就用繁體字;或者已經註冊的繁體字,但實際使用簡化字的,應當視為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以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有人認為註冊印刷體文字,尤其是字母形式的印刷體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文字表達,這種字母形式的字體變化不僅是允許的,而且在很多方面受到保護。也就是說,印刷體文字註冊了,別人只要和印刷體字母壹樣,就會被處罰。其實這並不完全正確。
第壹,同壹個字母,由於寫法不同,可以形成截然不同的外觀形象;
第二,不同的字母,由於書寫風格不同,會被認為是相同的字母。
因此,我們必須堅持“保護商標專用權以註冊商標為限”的原則,沒有獨創性的標準印刷文字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的保護範圍要小於其他書寫風格,因此商標註冊人最好註冊具有自己風格的文字商標,以從書寫形式上顯示商標的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