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形資產的定義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二、具體規定
1.首先,準則將研發項目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在研究階段,支出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在開發階段,支出需要滿足壹定條件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計入當期損益。
2.這些條件包括:完成該無形資產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以便可以使用或出售;有意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該資產;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或無形資產本身有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應證明其有用性。
有足夠的技術、財務和其他資源支持,已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屬於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3.此外,新準則放寬了自行開發取得無形資產的口徑,鼓勵企業在會計政策層面增加對R&D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投資,減少因取得方式不同導致的無形資產入賬價值差異。
無形資產的類型
社會無形資產
指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等。這些資產通常具有明確的社會屬性,可能與特定主體或企業相關聯。
自然無形資產
是沒有物理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這些資產雖然與特定區域或資源相關,但並不具備明確的社會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