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標分類:類別1,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和林業的化學品,未加工的合成樹脂,未加工的塑料物質,材料,滅火組合物,淬火和金屬焊接制劑,用於保存食品的化學品,制革材料和工業粘合劑。類別2,顏料,清漆,天然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供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的金屬箔和金屬粉。第3類,漂白劑及其他用於洗衣、清潔、拋光、去汙及研磨的材料,肥皂、香料、精油、化妝品、洗發劑及牙膏。類別4:工業用油和油脂、潤滑油、吸收、噴灑和粘合灰塵的物品、燃料(包括發動機用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和燈芯。第5類,醫用和獸用制劑;醫療衛生制劑;醫學營養;嬰兒食品;石膏;拉伸材料;用於填充牙洞和牙模的材料;消毒劑;殺滅有害動物的準備;殺菌劑;除銹劑第六類: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鐵路軌道用金屬材料、非電氣電纜電線、五金、金屬管、保險櫃、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制品、礦石。第7類,機器和機床,電動機和發動機(陸地車輛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器和傳動件(陸地車輛除外),非手動農業工具和排卵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