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加盟,使用別人加盟店的名字屬於侵權;
2、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3、在我國,有關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法律規定集中於《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等法律條文之中。
上述商標侵權行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壹是直接的商標侵權行為,即直接侵犯了商標作為壹種來源標誌的功能。
4、《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
5、《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未經許可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後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等。另壹種是間接的商標侵權行為,即直接商標侵權行為的延伸和繼續。
6、《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