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錫林郭勒盟特好客肉業發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輕創信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2236280號“烏珠牧都”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4990291號“烏珠牧親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將對引證商標提出撤三申請或將商標轉讓給申請人。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時未收到關於引證商標的撤三或轉讓材料,引證商標仍為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烏珠牧都”與引證商標漢字“烏珠牧親”相比較,文字構成相近,含義無明顯區別,若並存於肉等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故兩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