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對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萬元的;
(三)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金額達2萬元的。
3.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三條
生產、銷售無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以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