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煙價值在5萬元以上或者運輸卷煙數量在20萬條以上的,運輸環節應當認定為經營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2.卷煙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二)運輸的卷煙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卷煙或者是假冒卷煙的;
1.卷煙貨值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涉嫌非法經營罪;
2.卷煙貨值金額達到654.38+0.5萬元以上,同時涉嫌非法經營罪、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並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3.卷煙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二十二條托運或者托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核發的準運證;沒有運輸許可證,承運人不得承運貨物。
第二十三條異地郵寄、攜帶煙葉和煙草制品,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壹條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超過國家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