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國公民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繼承財產、接受贈與、請求賠償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或者行為,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3.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壹些重要的或有爭議的協議或事務都要進行公證。如各種財產或產權轉讓協議、各種合作協議、共建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各種聲明、承諾等。
4.中國境內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貿易、註冊商標、申請專利、勞務輸出、投標、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索賠等所需的相關文件、資料或者行為。應當根據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進行公證。
5、我國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法律行為或事務。這些法律行為或事務主要包括:涉外收養、貸款抵押、招標、拍賣、商品房對外銷售和租賃、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等。
6.根據實踐中形成的慣例,有些法律行為壹般需要公證。如繼承、贈與、委托、代管、訴前證據保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