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23條,由“原產地+商品名稱”組成的標識被稱為“地理標誌”,可作為壹類獨立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保護。日常購物時常見普通商標,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當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申請註冊後就成為了註冊商標的組成部分,證明使用了這個標誌的商品達到壹定質量標準。
想要合法使用證明商標,必備條件不可少。商品產地應當符合證明商標劃定的地域範圍,產品質量也應當符合相應的品相品質要求。此外,還需要向證明商標註冊人提出申請並完成相關手續,比如簽訂《使用許可合同》、領取《準用證》《證明商標標識》、交納管理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