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標識,侵犯了名牌汽車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為註冊商標代表了其產品的形象標準和質量要求,把低檔車的標識改成名車的標識,會對名車的形象和聲譽造成影響。作為侵權商標所有人,擅自使用他人著名汽車商標也構成侵權。擅自修改車輛標簽是違法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更改標識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機動車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車輛在車管所登記後不能隨意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2.變更車輛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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