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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辦理商標變更,不能提供公司名稱變更原件?

肯定有的,只要有類似合同壹樣的東西都應該確認的。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原創作者及其繼承人享有若幹項基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有權。作品的創作者可以禁止或許可: 以各種形式對該作品進行復制,例如印刷品或錄音;對其進行公開表演,例如以戲劇或音樂作品的形式;將其加以錄制,例如以光盤、磁盤或錄像帶的形式;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的手段對其進行廣播;將其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 受版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財政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錄音制品和電影);因此,創作者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出售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版稅。 這些經濟權是有時限的,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壹段合理的時期內獲得經濟上的收益。版權保護還包括精神權,涉及表明作品的作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反對對作品進行可能有損於創作者聲譽的修改的權利。 創作者--即對某作品享有版權的權利人--可通過行政手段或通過法院用檢查房屋以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制作的--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的物品的證據的方式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發出制止這些非法活動的命令,並可要求得到補償其在經濟報酬和得到承認方面所受損失的損害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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