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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改香港商標的中文名稱

肯定有,只要有類似合同的東西,就應該確認。版權作品的原作者及其繼承人享有幾項基本權利。他們擁有在商定的條件下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有權。作品的創作者可以禁止或允許:以各種形式復制作品,如印刷品或錄音制品;公開表演,例如以戲劇或音樂作品的形式;記錄它,例如,以CD、磁盤或錄像帶的形式;通過無線電、有線電視或衛星廣播;翻譯成其他語言,或者改編,比如把壹部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許多受版權保護的創造性作品需要大量的發行、傳播和資金投入才能推廣(例如出版物、錄音制品和電影);因此,創作者往往將作品的權利出售給最能推廣其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而報酬往往是在他們實際使用作品時支付的,所以稱之為版稅。這些經濟權利是有期限的,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相關條約,是創作者死亡後的50年。國內法可以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限制使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經濟利益。版權保護還包括精神權利,涉及表明作品作者身份的權利和反對可能損害創作者名譽的作品修改的權利。創作者,即作品的版權持有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法院強制執行這壹權利,方法是檢查房屋,尋找生產或擁有與受保護作品有關的非法生產的盜版物品的證據。權利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停止這些違法行為,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以補償其在經濟報酬和認可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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