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知識產權可以向海關申請備案保護: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服務商標除外);
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註冊並延伸至中國的國際註冊商標(服務商標除外);
3.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發明、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包括原中國專利局);
4.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的公民或組織所擁有的版權和與版權有關的權利。
只有知識產權權利人才能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這裏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我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規定的商標註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法律依據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和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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