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 汽車總經銷商申請人將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 汽車供應商將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第十五條 :“汽車品牌經銷商開展連鎖經營應當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並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持汽車供應商對其授權和同意設立的書面材料,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外商投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按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
工商局審查妳有沒有銷售汽車的資質,壹般看妳國家工商總局的備案文件。如果妳是二級代理,非法人機構,有汽車供應商授權和同意設立的書面文件也行。
所謂汽車供應商,是指為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企業,包括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總經銷商。
希望能夠幫助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