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於商品流通環節中的壹種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靠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往往還要通過其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像這樣的銷售者,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壹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對這種銷售也應認定是壹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樣要按商標侵權行為處理,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註意的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壹般都是出於故意,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銷售者則可能是出於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希望能幫助到妳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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